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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2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6年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2016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本院适用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军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何某等人受雇于陈明,在同安区洪塘镇埔后村埔后里119号对面的樟树旁进行混凝土施工。开工前,被害人何某饮酒又谩骂工友,被告人黄某训斥何某发酒疯,何某即上前推搡黄某致其险些掉进旁边的地基坑,被告人黄某生气遂抓起手中的铁锹朝何某的脸部打了一下致其受伤。经鉴定,何某伤后拍摄的CT片显示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黄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现黄某与何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3000元,取得被害人何某的谅解。经委托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黄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建议被告人黄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蔡某、叶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病历材料、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审前调查评估意见、诉讼文书;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照片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可考虑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对被告人黄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结合同安区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明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婷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