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曹云功与李洪杰、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云功,李洪杰,付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2602号原告曹云功。委托代理人韩娜,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云华,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杰。委托代理人李金祥。特别授权。被告付永军。原告曹云功与被告李洪杰、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云功的委托代理人韩娜、被告李洪杰的委托代理人李金祥、被告付永军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曹云功与被告李洪杰的委托代理人李金祥和被告付永军就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云功撤回起诉。诉讼费163元,由被告李洪杰自愿负担。审判长 李文静审判员 薛 杰陪审员 吴金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铭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