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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磊与戴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戴昌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73号原告王磊,居民。被告戴昌俊,居民。原告王磊诉被告戴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 判 员 马晓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孟丽娟书 记 员 韦 杰书 记 员 吕梦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