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一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住址不明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小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慰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