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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谭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339号原告:谭某,男,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被告:潘某,女,1990年6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此款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江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