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谭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339号原告:谭某,男,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被告:潘某,女,1990年6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此款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江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