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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孔庆祥与高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祥,高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11民初159号原告孔庆祥,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抚顺县。被告高磊,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顺市东洲区,现住顺城区。原告孔庆祥诉被告高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凌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庆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我通过朋友认识被告,被告邀请我赴安哥拉做土木工程。2014年8月工程结束回国,共计欠我工资28000元,并扣我汇率款1849元,鉴证费6180元。因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无果。现要求被告给付工资28000元、汇率款1849元、鉴证费618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2013年5月,原告通过徐广福介绍到董有群处,参与董有群所在的洪一丹与吕镇东合伙的PAZAGE公司在安哥拉共和国万博省承建的一项土木工程,共同参与人有原告、徐广福、王锦和被告。工程第一阶段是以原告的名义从公司承包,第一阶段结算后,由被告承包。原告等四人计算每人仍应得2万元。2014年8月4日,工程完工后四人返回国内,吕镇东出具小条载明:老孔工资110740元,已汇95316.60元,签证费用1000USD,合计6180元,反还9243.4元,与PAZAGE公司工资结清,包工工程款另结,待工程款到位,统一汇致洪一丹处结账。后吕镇东将剩余款项8.4万元汇给被告。2014年12月17日,原告、徐广福、王锦到被告家中索要剩余劳动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小条载明预计每人20000元人民币,公司扣除移动工程款7000美金折合人民币42000元,42000元损失四个人每人承担10500元,三舅实开20000-10500=9500元,减去支款合人民币600元等于8900元,8900元汇款扣点20%到手7120元。原告从被告处领取7120元后,原告因认为被告故意将工程款重复扣除,尚有余款未付,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28000元、汇率款1849元、鉴证费618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告负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为本案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支持,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原告提供被告的便条,其真实性因被告缺席而无法确认,原告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追索劳动报酬关系的其他法定要件,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孔庆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元,原告孔庆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凌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笑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