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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鄂州市恒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静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恒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静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760号原告鄂州市恒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工业园(杜山镇农科所)。法定代表人夏承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张静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恒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恒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恒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州市恒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忠桂审判员  高 乐审判员  吴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