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粤1303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小波吴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波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2016)粤1303刑初200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小波吴某,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忠县。2014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12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小波吴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小波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小波吴某伙同杨杰杨某(另案处理)来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星运花园后一废品回收站某处盗窃财物,二人将盗窃所得的一台搏翔牌BX2500发电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48.38元)及一个汽车电池装入吴小波吴某所驾驶的三轮自行车上,在逃离现场后被废品站的业主沈某发现控制并报警。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吴小波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小波吴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小波吴某伙同杨杰杨某(另案处理)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星运花园后一废品回收站某处,盗窃一台搏翔牌BX2500发电机(价值人民币1548.38元)及一个汽车电池,并搬上吴小波吴某所驾驶的三轮自行车上,在逃离现场后被废品站的业主沈某发现控制并报警。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沈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小波吴某的供述等。证供吻合,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波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小波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小波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国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