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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董联章与谢再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联章,谢再来,李美玲,庄溪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523号原告董联章,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谢再来,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郑木生,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宗,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美玲,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郑向毅,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溪泉,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联章与被告谢再来、李美玲、庄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2.5元,由原告董联章负担。审判员  沈劲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阿彬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