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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重庆旭邦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旭邦物资有限公司,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财保131号申请人重庆旭邦物资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A交易区2幢249号。法定代表人胡德均,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299号雄新华府四楼裙楼4楼。法定代表人周戈,总经理。申请人重庆旭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