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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凯,吕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罗凯,男,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吕行,男,1983年11月17日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凯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行归还2016年1月应偿还的借款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吕行的工资帐户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款2050元,扣收执行费50元,下余2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吕行偿还罗凯2016年1借款2000元”之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