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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前与纪善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前,纪善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财保57号申请人李前。男,汉族,1982年生,住泰山区。被申请人纪善芹,成年。因2016年3月22日,被申请人纪善芹驾驶鲁V×××××号轿车沿迎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湖路路口时,与沿路由北向东行驶的李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李前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纪善芹驾驶的鲁V×××××号车予以扣押,已交纳320元保全费并用现金3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使其合法权益不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纪善芹驾驶的位于交警支队事故救援中心的鲁V×××××号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忠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