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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钦与被告吴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钦,吴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21民初279号原告李钦,男,汉族,株洲县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唐雯,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炯,男,汉族,株洲县人,自由职业。原告李钦与被告吴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盛文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钦的委托代理人唐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钦诉称:原、被告从2011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水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每次按约定供应水泥,但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3年1月24日、1月28日分别出具两张欠条至今仍欠原告水泥款32006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推拖。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水泥款3200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李钦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被告公民信息全项查询,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3、欠条,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被告吴炯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原告李钦提交的证据1、2、3,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以上证据三份证据均符合证据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过原告的举证、本院查证以及上述认证,结合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李钦与被告吴炯从2011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水泥,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每次按约定供应了水泥,但被告吴炯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吴炯欠李钦人民币贰万陆仟捌佰叁拾陆元整(26836.00)。到2013.1.24号之前一切欠条作废。以上是实。欠款人吴炯2013.1.24”的欠条一张、于2013年1月28日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吴炯欠李钦人民币伍仟壹佰柒拾元整(5170.00)是实。吴炯2013.1.28”的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酿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审查重点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余欠货款32006元的认定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买卖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据欠条起诉被告,于法有据,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余欠货款32006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钦支付货款人民币32006元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吴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红广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盛文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姣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