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海波与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波,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85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波。被执行人: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金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灵美。申请执行人陈海波与被执行人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制作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03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3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俞小旬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杭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