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2016)冀0130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534号原告谷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与被告杨庆山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陈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炯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