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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2016)冀0130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534号原告谷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与被告杨庆山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陈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炯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