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蒋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675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蒋愉,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人蒋愉因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85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移交对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追缴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蒋愉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愉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房产信息查询回执等财产调查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愉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6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唐 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邵 霄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4月14日8时50分至9时00分合议庭成员:刘彦彪、何贤鹏、唐甜承办人:唐甜代书记员:邵霄评议(2016)浙1003执675号案终结执行一案记录如下:刘:今天我们评议(2016)浙1003执675号案终结执行一案,首先由承办人介绍一下情况。唐:被告人蒋愉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85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移交对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追缴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蒋愉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愉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房产信息查询回执等财产调查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愉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何: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情况,均无果。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刘:同意以上的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6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