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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59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全部承担。审判员  高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朝耀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