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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宋风鸣与辉县市百泉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杨小冬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风鸣,辉县市百泉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杨小冬,姬长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715号原告宋风鸣。委托代理人司相山,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辉县市百泉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赵庄村。法定代表人杨学军,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杨小冬。被告姬长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风鸣诉被告辉县市百泉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杨小冬、姬长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风鸣于2016年4月1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风鸣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风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宋风鸣承担。审判员  屈玉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