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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冯休平与于良德、兰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休平,于良德,兰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财保5号原告:冯休平,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于良德,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兰传梅,女,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休平诉被告于良德、兰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良德、兰传梅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共计10万元,并提供周波、冯休平共同所有的吉房权证通字第S0966**号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于良德、兰传梅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共计10万元予以冻结6个月;二、对周波、冯休平共同所有的吉房权证通字第S0966**号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查封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世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