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崇信县支行与于斌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地址:崇信县锦屏镇环城西路4号。负责人常永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喆,系该支行副行长,特别代理。被执行人于斌。本院(2016)甘0823民督1号支付令主文确定由被执行人于斌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5264.17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85.00元、执行费728.96元,共计56378.13元。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于斌迟迟不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于斌在银行有存款账户,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斌在银行的账户存款至56378.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张伟宁代理审判员 李军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巧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