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经武与汪献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经武,汪献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06号原告张经武,男,1940年9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献钊,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经武诉被告汪献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经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经武负担。审 判 长  杨松华人民陪审员  李奕霖人民陪审员  王 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子源-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