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爱龙与被执行人陈爱民共有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龙,陈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陈爱龙,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爱民,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爱龙与被执行人陈爱民共有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六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陈爱民欠陈爱龙拆迁经济补偿款50000元,分两次给付。款于2014年12月31日给付25000元,2015年5月10日前给付2500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陈爱民未按判决书履行,陈爱龙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由于被执行人尚无全部偿还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148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潘振飞审判员 杜道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柏 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