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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文娟与李小社、杨晓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娟,李小社,杨晓琴,张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娟。被执行人李小社。被执行人杨晓琴。被执行人张宇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娟与被执行人李小社、杨晓琴、张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文娟与被执行人杨晓琴于2016年4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由被执行人杨晓琴一人履行义务,申请人放弃追究被执行人李小社、张宇平的还款责任。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杨晓琴已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