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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斯某某诉张某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斯某某,张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52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43年4月19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原告斯某某,女,汉族,1952年4月14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海波,西充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甲,女,汉族,1976年3月1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黄正祥,西充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斯某某诉被告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斯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斯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文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