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开文与成仔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文,成仔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050号原告:王开文,工人。委托代理人:张文明,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仔法,驾驶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十层。负责人:王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文诉被告成仔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开文于2016年4月1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开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开文负担。审判员 周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