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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漳州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艺伟、林艺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艺伟,林艺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1839号原告漳州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洪岱路东山村路段。法定代表人XX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唯聪,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牟XX,该公司职员。被告林艺伟。被告林艺芬。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漳州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艺伟、林艺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32元,减半交纳8116元,由原告漳州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顺昌人民陪审员  甘锰泉人民陪审员  陈艺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少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