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1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某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索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索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683号原告,某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0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学文,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某,男,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告某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索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某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彦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