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民初14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斌与白建民、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白建民,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410-1号原告:张斌。被告:白建民。被告: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2号楼23层2312室。法定代表人:贺贯真,董事长。被告: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住所地:胶南市城南工业园琅琊台路西。负责人:窦玉明,经理。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银行存款5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白建民、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