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金云与被执行人林春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云,林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17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云。被执行人林春波。上列当事人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林春波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金云经济损失2815.84元、给付案件受理费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定于2016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