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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金云与被执行人林春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云,林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17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云。被执行人林春波。上列当事人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林春波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金云经济损失2815.84元、给付案件受理费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定于2016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