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东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古天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99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天红,广州东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古天红,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梅雪莲、梁颖仪,分别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东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周少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剑,该司职员。上诉人古天红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