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济南万顺达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济南活力饲料有限公司、董殿阳、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超行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济南万顺达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济南活力饲料有限公司,董殿阳,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超行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928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原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李士绩,该支行行长。被告济南万顺达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殿阳,该公司经理。被告济南活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孟凡华,该公司经理。被告董殿阳,男,生于1975年6月18号,汉族,居民,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林,该公司经理。被告济南超行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涛,该公司经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济南万顺达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济南活力饲料有限公司、董殿阳、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超行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济南万顺达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济南活力饲料有限公司、董殿阳、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超行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娟审判员 杨卫国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