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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1907号原告刘某某,男,1981年5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丁福华,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1979年3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文莉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福华、张晓,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网络相识并恋爱,2007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济南市市中区舜玉小区北区93号楼1幢1-601室房屋一套。原告于银河在银河证券公司经七路营业部有股票一万余元,被告在滴滴投资网有投资一万元。截至起诉之日,原、被告双方共有夫妻共同债务为未还清建���银行住房贷款92717元。双方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隐瞒了自己的已婚婚史,且性格暴躁,好吃懒做,沉迷网络,多次对原告以及原告的父母进行侮辱谩骂,常借故与原告争吵,并长期分居,且双方至今没有共同的婚生子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公平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被告郭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06年自由恋爱,恋爱期间感情较好,于2007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称其与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自结婚半年后双方常因房贷及婆媳关系不融洽产生矛盾。被告称其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其不同��离婚。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长期分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以上事实,由结婚证、购房合同、房产证、房贷还款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自由恋爱,恋爱期间感情较好,后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稳固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近九年,证明双方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长期分居,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出现矛盾,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照顾、相互尊重,加强交流,遇事多沟通,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还是能够继续维持稳定和睦的家庭的。原告刘某某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与被告郭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刘某某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炜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