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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庆志申请黄青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志,黄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志被执行人黄青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志与被执行人黄青山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青山于2016年1月25日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03)东环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