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彦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90号原告:李彦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号。负责人:闫洪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彦杰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原告李彦杰不服,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0045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4月14日,原告李彦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彦杰承担。审 判 长 李一晖审 判 员 房志鹏人民陪审员 宋 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旺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