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湛���市麻章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与林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林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249号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兴甫,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沈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系原告职工。被告林童,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庞志雄,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诉被告林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诉书》,以原告未能采集到被告占有原告财产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湛湛江市麻章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细曼审 判 员 苏 兴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冉晓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