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付佳慧与王立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佳慧,王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付佳慧,女,25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新楼区5栋4单元13号。身份证号:150403199104231060.被执行人王立东,男,汉族,31岁,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中楼区家属楼20栋3单元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851210101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4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4月开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王立东的工资2000.00元,直至扣满40906.00元。此款由申请执行人付佳慧凭本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凡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