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言桦与霍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言桦,霍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404号原告:林言桦。被告:霍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言桦与被告霍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言桦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言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言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林言桦负担。代理审判员 奉 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春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