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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吕香凤与曲周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周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吕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周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曲周县光明街南头路东。法定代表人:赵艳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明,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香凤,女,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张场村人,住。上诉人曲周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曲周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吕香凤所涉借款的经手人朱斌,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曲周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吕香凤的借款是否属于朱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部分,你院未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曲周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曲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徐世民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