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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6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朱智洪申请执行陈冬梅、周兰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智洪,陈冬梅,周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659-1号申请执行人朱智洪,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12号5栋202号。申请执行人陈冬梅,女,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12号5栋202号。被执行人周兰,女,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梨园22栋3单元附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55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5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