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3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袁松岭与张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大伟,袁松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大伟,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松岭,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大伟因与被上诉人袁松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张大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大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张大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