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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3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袁松岭与张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大伟,袁松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大伟,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松岭,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大伟因与被上诉人袁松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张大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大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张大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