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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凯文与薛有旺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文,山西明德经贸有限公司,薛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刘凯文,男。被执行人山西明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内环街63号南区24号楼4-08。法定代表人张凤亭,董事长。被执行人薛有旺,男。刘凯文申请执行山西明德经贸有限公司、薛有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56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凯文以山西明德经贸有限公司、薛有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山西明德经贸有限公司、薛有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薛有旺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XXX号楼XXX号房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后我院通过网络进行拍卖。买受人汪俏(身份证号:×××)以最高应价五百四十万五千九百元(5405900元)购得所拍房屋,并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薛有旺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XXX号楼XXX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薛有旺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XXX号楼XXX号房产上的一切抵押登记。三、将北京市XX区XXXXX号楼XXX号房产过户至汪俏(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