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周雷与秦勇平、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雷,秦勇平,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01300号原告周雷。委托代理人方万俊,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勇平。被告汪霞。原告周雷诉被告秦勇平、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雷的委托代理人方万俊,被告汪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勇平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雷诉称:2015年5月12日,被告秦勇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42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因被告秦勇平与被告汪霞为夫妻关系,现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还款,两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搪塞,迟迟不予归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元;2、被告偿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汪霞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我不认识,我对借款的事实也不知情,我与被告秦勇平已经离婚了,原告也没有来找过我。虽然我们以前是夫妻关系,但是我们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所以我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秦勇平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秦勇平向原告借款4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雷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正(¥42000.00)用于生意周转”,被告秦勇平在今借人处签名盖手印,并注明电话号码139××××0118,亦在借条金额处和电话号码处盖手印。案外人秦林光在担保人处签名盖手印。原告为索要借款,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自起诉之日2015年11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另查明,被告秦勇平与被告汪霞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5月办理复婚登记,2015年6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6月23日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债权,任何一方如对外有债务、债权的,由各自自行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汪霞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等书证及原告与被告汪霞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秦勇平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秦勇平向原告借款42000元,该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秦勇平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2015年11月2日起以本金4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认为,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因该笔债务形成于秦勇平、汪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被告汪霞未能举证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被告汪霞对被告秦勇平的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被告离婚时约定任何一方如对外有债务、债权的,由各自自行承担,该约定不得对抗夫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被告汪霞给付了相应的款项,可根据约定另行向被告秦勇平主张。被告秦勇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勇平、汪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雷借款本金42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750元,由被告秦勇平、汪霞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两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徐 娟代理审判员 黄晓莉人民陪审员 周袁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