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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10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为民顺达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101民初361号原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4号楼1002室。负责人高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鑫蕊,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被告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63号。法定代表人高大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琦,1969年4月14日出生,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刘志刚,1965年7月19日出生,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为民顺达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3号楼1309号。法定代表人吴佐��。本院受理原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机公司)、北京为民顺达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京机公司、顺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京机公司的理由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均为朝阳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顺达公司的理由是:事故发生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柳芳里2号楼下,我单位属于朝阳区行政管辖,根据事故地点及当事人所在��,应就近审理此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移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基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而产生的。保险人据此提起诉讼时,亦应按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因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施梅傲之位,请求第三者即被告京机公司、顺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请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为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朝阳区,被告京机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城区范围内保险纠纷案件的有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为民顺达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判员  丁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晗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