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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付艳华与被告贾治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204号原告付某,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某,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以有和好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潘华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