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付艳华与被告贾治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204号原告付某,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某,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以有和好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潘华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