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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包国卫申请执行XX飞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国卫,XX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65号申请执行人包国卫,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XX飞,男,1967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包国卫申请执行XX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