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包国卫申请执行XX飞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国卫,XX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65号申请执行人包国卫,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XX飞,男,1967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包国卫申请执行XX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