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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天宁区红梅仙宫喜庆用品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天宁区红梅仙宫喜庆用品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宁区红梅仙宫喜庆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青龙西路***号(九龙新世纪商贸城),经营者徐龙。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天宁区红梅仙宫喜庆用品商行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天知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足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宁区红梅仙宫喜庆用品商行实际经营者徐龙(居民身份证号码)的银行存款1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