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文革与被执行人王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革,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革,男,汉族,身份证号,大同市新荣区堡子湾乡黑土墩村人,现住,无业。委托代理人陈利军,男,汉族,身份证号,大同市新荣区堡子湾乡黑土墩村人,现住新荣区,无业(系陈文革之子)。被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身份证号,大同市新荣区人,现住新荣区,教师。申请执行人陈文革与被执行人王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海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16年4月14日被执行人王海军与申请执行人陈文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海军欠申请人陈文革工资及案件受理费19399元,从2016年4月起每月给付1000元,直到付清为止。执行费307元由被执行人王海军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兑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将原生效判决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梁审判员 康 忠审判员 武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