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雷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888号原告雷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唐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