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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雷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888号原告雷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唐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