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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陈冰与翟艳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艳杰,陈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艳杰,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俊,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冰,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北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陈冰诉翟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1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裁定,并于4月16日查封了翟艳杰名下车牌号为豫E×××××的一辆丰田汽车。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翟艳杰不服,向本院提���上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翟艳杰与被上诉人陈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陈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上述车辆予以续行查封的申请。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对上述车辆予以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上诉人翟艳杰名下车牌号为豫E×××××的一辆丰田汽车;二、上诉人翟艳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翟艳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翟艳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翟艳杰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文华审 判 员  彭立辉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