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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星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丰德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星月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市丰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579号原告陕西星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潭路。法定代表人马宝彪,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刚,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丰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法定代表人李仲岭,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谭少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星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丰德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星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景列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